征用土地计付补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发布时间:2003/12/3 作者:黄立东 游览人次:9543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日前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按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