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人一脚,赔偿3.6万元,加刑3年,这样的事发生在永安市看守所内犯人陈勇的身上。此前,他犯故意伤害罪余刑2年2个月40天。
据永安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25日7时许,在永安市看守所一监房放风坪内放风的罪犯陈勇,因昨晚同监在押的杨某值班时,没叫醒另一在押人员邓某,致其睡眠质量不好,陈勇在责怪杨某后,又踢了杨某一脚,致使杨某脾脏破裂被切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为重伤。案发后,陈勇已支付了杨某医疗费11682.9元;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陈勇同意赔偿杨某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3.6万元,其中已支付2万元。陈勇今年34岁,曾因犯敲诈罪于1999年2月14日被永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