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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发布时间:2006/6/27 19:23:23 作者:林方良 游览人次:6548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一至三级地段,税额5元/平方米.年;四级地,税额4元/平方米.年;五等地,税额3元/平方米.年;六级地,税额2.00元/平方米.年,镇规划区和工矿区统一按2.00元/平方米.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福建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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