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我省电价平均调高7厘9
发布时间:2006/7/4 8:16:47 作者:张燕、苏锦青 游览人次:5288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27号)的通知,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79分。此次电价调整是为了解决随电价代征的政府资金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一是增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收取标准为:农业生产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83分、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88分;二是取消原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三是增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取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免征、趸售用电每千瓦时0.12分、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1分。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由原来的执行非居照明电价,统一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继续实行分档累进加价:月用电1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0.4463元/千瓦时;月用电151—400千瓦时部分0.4663元/千瓦时;月用电4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0.5663元/千瓦时;合表用户按0.4643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