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指出,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规程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的施行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照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