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大田县藉民工池某到永安打工,明知雇主正在盗伐林木,仍然配合他溜筒、装车,立木材积达17立方米。1月15日,池某被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他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判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期间,西洋镇虎山村村民陈某到永安市西洋镇虎山村“鱼船坑”山场盗伐该村集体所有的杂木。在虎山村打工的大田籍民工池某多次看到陈某持油锯等作案工具砍倒林木,明知他在违法犯罪,仍然多次受雇请,为陈某干重活溜筒、装车,数量计3“土炮车”。期间池某还持弯把锯协助陈某砍了1“土炮车”,共计4车,立木材积17立方米。2006年5月永安市公安局西洋森林派出所民警查处陈某盗伐林木案件,从而牵出违法犯罪的池某,5月20日,池某被逮捕,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