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和《永安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障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养犬区范围:市区东面由火车站沿黄竹洋路、解放南路,过东门桥、经东门洋路、南坑路至燕江南路(包括南塔新村、龙岭新村)、往南至新华桥沿新安南路(石门新村)、新安路(含新安小区)、中山路(含永安一中、六中),过西门桥经市标沿江滨路、解放北路至汽车站往东沿燕江东路至火车站。
一般限制养犬区范围:限制养犬区范围以外东至铁路医院、石油站、南至林化厂,西至东坡汽车检测站、北塔梅园小区,北至大洲后汽车大修厂。
二、被批准豢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养犬而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公共汽车;被批准豢养犬类的个人,允许在每日早7点前、晚7点后由成人携带《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牵领挂犬牌的犬类进行户外活动;严禁将非限制养犬区的犬类带入限制养犬区范围内。
三、对单位和个人及其豢养的犬类违反有关犬类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有权予以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城管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管理。
四、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等执法单位从即日起联合执法,对违反有关犬类管理规定的犬类,特别是对进入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狂犬、野犬等犬类实施捕杀和管理。
1、被抓捕的病犬立即予以宰杀,被抓捕的健康犬类从被抓捕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执法部门有权自行处理。
2、被抓捕的健康犬类的豢养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或豢养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养犬登记费正在办理以上“两证一牌”的凭有关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并一次性支付抓捕工资等费用100元/只、饲养费用20元/只·日者方可认领。
五、豢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凡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永安市公安局
永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永安市卫生局
永安市农业局
20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