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城镇从业人员要参保●劳动地税部门可征收保费●企业年金可列入企业成本
针对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近日,省劳动、财政、经贸、地税等五部门联合下文,就参保范围、缴费经办、企业年金等问题,出台具体处理意见。
明确了参保范围。规定凡本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为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把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确认为所有城镇从业人员。
明确了地税、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动部门确认的个人缴费窗口代缴。
重申凡按《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将有助于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进一步完善我省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