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7/20 8:45:58 作者:永安市供销社 游览人次:3450
近日,永安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政[200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措施,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凡是国家、省、三明市和本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应用于供销合作社,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的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一是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市、村镇建设和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按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184号规定免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二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三是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四是各级政府应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在组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的农产品种、养殖、加工和承办的农业开发项目,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五是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信息网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在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务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