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所(分局):
根据省工商局闽工商企[2004]2号、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简化年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2003年12月31日前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需办理前置性审批的企业,在年检时,必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不能提交的或证件时效过期的,不予通知年检。
三、委托年检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各工商所(分局)要及时报送局注册科,由注册科组织录入电脑后统一移交办公室归入企业档案。
四、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检费每户50元。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