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赖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赖军,1983年出生,永安市罗坊乡某村农民,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缓刑。2004年11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赖军雇佣民工,伙同同案人陈某、江某及邓某等人分别驾驶轿车、摩托车,到福溪采育场位于曹远镇蔡地村“对面山”山场盗伐杉木,用二辆农用车运输,同案人赖某驾驶的闽G-11287号农用车,被坑边森林派出所拦获并押车时,陈某与邓某二人见状与赖军联系,便驾驶摩托车赶上,将押车民警强行拉下,使赖某趁机将车上林木卸空,另一农用车上的林木则卸在福溪加油站,而后相关涉安人员及车辆均逃匿。经鉴定,被盗伐杉木原木材积14.9立方米。
2004年12月4日23时,赖军伙同陈某、江某等人雇民工,到元沙采育场霞坑工区欲再次盗伐林木时被发现,同案人陈某、江某被抓获,陈某和江某被判刑,赖军逃匿。2007年1月1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