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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在永安市围产保健协作组暨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瑞熙
2007-9-25
同志们:
刚才沈局长对我市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陈云辉院长与大家一起学习了三明市孕产妇管理办法、刘素莲副院长分析探讨了我市2003年以来孕产妇死亡原因及控制对策,三明市第二医院妇产科主任、永安市围产协作组组长杨美就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和协作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对加强我市的孕产妇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沈萌局长的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我借这个机会就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保障母婴生命安全谈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寻找差距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映国家卫生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我省于1986年开始在全省逐步开展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为妇幼卫生决策和收集、评价两纲卫生目标提供了可靠依据,成为省统计局对外公布全省主要健康指标的唯一数据来源。因此2003年开始,我省重新调整了监测点,启动了新一轮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其中孕产妇死亡实行全省人口监测。
根据<<福建省“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降至24/10万”的发展目标,2006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由2000年的31.98/10万下降至27.13/10万,而2006年我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则由2003年的零死亡上升至31.13/10万,超出全省死亡率14.74%。2007年上半年我市已发生了2例孕产妇死亡,按这样的态势今年我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就可能突破至60/10万以上,离两纲目标2010年下降至24/10万有明显差距,形势极其严峻。
二、分析原因,排除隐患
1、分析死亡原因
认真分析本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掌握孕产妇死亡率变化趋势,健全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死亡率的逐年降低。我市03年以来的6 例死亡孕产妇除2例流动人口孕妇死亡,4例产妇死亡原因是产科出血。其中一例槐南的产妇是非法接生造成,其余3例均为住院分娩,由于产后出血处理不及时,造成失血性休克,最后出现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死亡。三明市和我市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反馈,3例产妇死亡原因为产后子宫收缩乏力,1例为可疑不全子宫破裂引起产妇产后出血,评审性质为可避免死亡。孕产妇死亡主要与医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市级医院出诊抢救应急能力,以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设施、卫生资源综合抢救水平,再加上交通不便,造成转诊延误,处理延误。1例因个人经济困难,就诊延误,失去抢救治疗时机。三明市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反馈意见特别提出2007年两例死亡孕产妇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医疗处理延误造成,如一例是没按规范要求在产房观察2小时,另一例是婴儿出生后没有对产妇认真开展常规检查,接诊医院也没有认真仔细观察病人,延误了抢救病人的时机而死亡。
2、明确工作职责
基于以上孕产妇死亡原因,有必要重新规范各相关单位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在机制上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对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负责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取缔和行政处罚。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监督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等相关技术的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孕产妇死亡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依照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提供专项临床技术服务,要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接生,并严格执行医疗诊治常规,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
3、理清事故责任
要对孕产妇死亡及时组织评审,分析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划分因产前保健不到位、产时出现诊疗延误的各自责任。产前保健不到位包括早孕未及时建册,没有进行系统管理,产前检查不及时,未及时筛查高危因素,造成孕产妇死亡的,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妇幼保健机构要承担主要责任。孕产妇分娩期间因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不高,出现诊疗延误或者产时监护不力造成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转诊不及时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死于途中的责任由首诊医疗单位负责,死于转诊医疗单位的,要划分首诊医疗单位和转诊医疗单位的各自责任。从现在起,哪个单位出现孕产妇死亡的,全市的会议就放在哪里召开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三、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1、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要逐步将母婴保健执法纳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体系,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对违法接生的行为已经实施行政处罚30多例。对违反诊疗常规或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出现死亡的,要层层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2、实行助产技术的严格准入制度
按照《福建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严格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项整顿工作,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资格。获得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如果因技术原因造成孕产妇死亡的,要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3、加强产儿科建设
促进乡镇卫生院助产技术机构达到相应的基本标准。各卫生院长负责完善卫生院产科急救小组,特别是有产科的医院要把医技科室配齐配强并正常开展工作,加强产科急救小组成员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抢救水平和能力,发挥产科急救小组的作用。同时要充实基层妇产科技术力量,举办产儿科培训班,推广母婴适宜技术,定期让乡镇产儿科人员到市级综合性医院临床进修实践。同时也强调市级综合性医院要让临床经验丰富,应急抢救水平高的主治医师出诊,避免转诊延误及医疗处理延误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4、要加强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
从我市孕产妇死亡中分析,有2例属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和出生漏报问题严重。孕产妇系统规范中明确指出,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高危孕妇管理,各级医院应认真按[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并及时统计流动人口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协调多部门配合,实行属地化管理,像管理本地人一样,把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管理起来。通过提高住院分娩率和提高产科质量,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5、实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市卫生局成立的永安市孕产妇死亡技术评审小组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实行孕产妇死亡省、市、县(区)三级评审制度,通过评审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孕产妇评审结论按机密保密,可据此进行行政处理,但不能直接做为依法处罚的依据。对在评审中发现有法律责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6、建立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
高危孕产妇大多分布在流动人口和贫困人口中,6例死亡的孕产妇中有2例是流动人口,还有1例由于个人经济困难,延误就诊,放弃治疗,失去抢救治疗时机而死亡,令人扼首婉惜。因此建立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非常必要,请妇幼保健院借鉴外地做法,拟定我市的方案报卫生局研究。
7、实行孕产妇死亡超标“一票否决”制
各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职责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做到孕早期建册,做好产前检查、高危管理、产时监护、产后访视等工作。市卫生局要按照每年孕产妇死亡控制的目标数,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措施,全力保证孕产妇死亡率的下降。在年底全市卫生工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即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医疗保健机构主要领导责任。
各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面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