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批准福建省执行新的峰谷电价政策
发布时间:2004/4/1 游览人次:9503
近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格[2004]482号文批复福建省调整峰谷电价政策,同意福建电网自2004年4月1日起用电侧增设尖峰电价和调整峰谷时段浮动幅度:一、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为趸售用户、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二、每日分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4个时段(其中:尖峰时段为19:00-21:00,其它时段计算方法不变);三、平段电价执行已批准的销售电价标准;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户的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70%,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尖峰、高峰时段均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低谷电价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