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某村村民游某到永安打工期间,被他人雇用,组织民工盗伐林木,构成盗伐林木共同犯罪。5月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贡川森林派出所调查取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法院审理查明:游某受同案人李某等人的雇请,于2000年10月20日至28日间,组织刘某锐等民工4人携带柴刀、油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安市上坪乡某村“大坑”山场盗伐杂木37株、松木3株,合计立木蓄积35.78立方米。
游某受他人雇请,后又雇佣民工共同参与实施盗伐林木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归案后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判刑后游某对法官说的第一句话:“通过这个案件,我明白了法律是一条高压线,受雇去干违法的事,照样要判刑处罚,今后我要吸取这次的教训,多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