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永安市法院对一起村干部私卖集体山场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永安市安砂镇茶仔林村村委会主任陈某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曹远镇某村村民陈某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永安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介绍,2003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春与陈某木,私自签订转让合同,将茶仔林村亭仔坑、闹狼坑等山场973亩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木,为自己牟利,并办理了其中441亩林权证。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973亩集体林价值人民币557030.8元。
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实际侵占集体山场441亩,价值226560.5元,数额巨大,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