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4/4/3 作者:政府办信息科 游览人次:5723
《条例》把“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作为界定民办教育的要素之一。规定民办学校在办学、教学活动中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和“合理回报”予以清晰阐述;规范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必须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有独立的法人,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和发学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