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阙某福诉被告李某通阙某清山林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阙某清与李某通签订的《山林转让协议》无效。阙某清返还李某通山林权转让费4000元,利息558.64元,合计4558.64元。这起闹了半年的林权纠纷案于5月27日生效。
阙某清和阙某福是兄弟,2003年4月30日,他们共同承包了永安市曹远镇某村“寨仔岭”61亩山场的经营权,并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当年5月5日,阙某清瞒着弟弟阙某福私自与李某通签订《山林转让协议》,前一日(5月4日)李某通按照阙某清提供的帐号通过银行汇给阙某清的林权转让费4000元。2003年12月16日,李某通向永安市人民政府办理了林权登记申请,该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于2004年1月办理了林权证。
去年底,阙某清与阙某福发生矛盾,阙某福才发现合包的61亩山林早被哥哥阙某福私自转让,围绕在《山林转让协议》中“阙某福”的签名争吵不断,永安市森警、法官经过调查取证,证明了阙某福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庭审中原告、被告均一致确认阙某福没有签过名。5月1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