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始在全省正式施行。
《意见》的内容有: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精简前置审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实行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对于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
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可分3年内到位。对冠省名的,首期到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的不低于10万元,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3个月内第一期15%注册资本已到位的,其余资金无法按期到位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缴纳登记费。
凭身份证明申办企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身份证直接申办个私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个私企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
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智力成果、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券委有关规定执行。
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变更出资人或收购、兼并、改制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原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许其继续经营。
免交审计报告。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化,除涉及我省辖区内的国有、集体资产外,免交审计报告。
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对生产型企业,允许其在登记的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
实行就业优惠政策。对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各种社区服务的,允许其持相关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试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
改革年检办法。企业年检时间从原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5月31日。信用企业,实行两年一次年检,第一年只要报送年检报告书,申请贴年检标志,可免于年检审查。
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非法人个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程序,推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制。在登记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时办结;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限责任公司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省、市、县(区)重点项目实施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并与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制度。
《意见》还提出了其他服务措施。
摘自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