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政府出台15项标准和标准化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08/9/5 17:25:06 游览人次:2600
永安市政府出台15项标准和标准化奖励政策
日前,永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永政文〔2008〕103号),出台15项标准和标准化奖励政策。具体奖励项目:1.每主导制定完成一项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参与制定完成的,奖励15万元;修订的,奖励10万元;2.每主导制定完成一项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完成的,奖励10万元;修订的,奖励8万元;3.每主导制定完成一项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完成的,奖励8万元;修订的,奖励5万元;4.每主导制定完成一项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修订的,奖励3万元;5.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奖励20万元;6.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奖励15万元;7.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10万元;8.对承担国家级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奖励10万元; 9.对承担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奖励10万元; 10.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企业的单位,奖励5万元;11.对承担省级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奖励5万元;12.对承担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奖励5万元;13.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属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14.对荣获“福建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属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15.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标志产品奖励0.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享受的该项奖金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标准和标准化工作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由市质监局、财政局汇总认定,每年一次集中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永安市质监局 20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