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46号文件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或抵押金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
具体标准有:
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5%;金额在501-1000万元部分、1001-3000万元部分和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0.4%、0.3%和0.2%累进计取。
二是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0.1%;金额在101-1000万元部分、1001-3000万元部分和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0.08%、0.06%和0.03%累进计取。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