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宣判一起因怀疑妻子有外遇而杀害妻子及“情人”案
发布时间:2004/5/15 作者:树苏建、罗志龙 游览人次:4852
5月13日,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安对被告人杨启国故意杀人一案进行终审宣判。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8月,被告人杨启国得知其妻杨啊翁怀孕后,怀疑其与一同的永安打工的杨清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贵州老家赶到永安。8月10日,被告人杨启国在永安找到杨啊翁后,将其带到永安西洋某果林场打工。8月20日杨启国在赶墟时遇到杨清松,并邀请杨清松到果林场抓蜂蛹。当晚,杨清松在果林场的工棚内留宿。被告人杨启国在睡前发现杨啊翁的口袋内有几张纸条,欲拿出来看,杨啊翁不让,杨启国即怀疑是杨清松写给杨啊翁的情书,便心怀不满。次日凌晨五时许,杨启国起床后对此十分气愤,遂拿起柴刀冲进杨清松的房间,用柴刀朝坐在床头的杨清松的头和脚猛砍,并用房内的锄头将杨清松当场打死。接着杨启国又将进入房间的其妻杨啊翁用拳头打倒后用锄头当场打死。被告人杨启国作案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杨啊翁腹中胎儿与杨启国具有亲子关系。现场提取的书证,系杨清松写给杨啊翁的信件具有有情书特征。
一审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杨启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启国以二被害人有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被告人杨杨启国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