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永安市法院在大湖镇高增村召开林区巡回审判会,公开审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某村村民张某春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5亩,过火林地77亩,经济损失28884元,由于张某春主动赔偿损失,获得受害村民的谅解,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现年66岁的被告人在坑边森林派出所所长吴文光的建议和带领下到失火现场,让张某春讲述失火的过程,张某春痛诉:“2月22日大湖镇召开防火紧急会议,村干部连夜召开村民大会传达,23日坑边森林派出所民警还到我家做防火宣传。当时我心想,烧荒、积土肥一辈子也没出事,怎么还要民警来教?24日上午,我到村对面的毛竹林山下烧土肥,为防止倒霉事发生,还劈出简易的防火圈,谁知道火一点风就来,火苗飞到干燥的茅草堆,烧到毛林里。还好邻村的村民及时救火,不然后果更严重。经政府民警协调,两儿子到处借钱赔偿6户村民损失,我判缓刑。一把火使我伤心原本贫困的家庭更贫困,小儿子不能完婚;这把火使我痛心,虽然受害村民原谅了我,可他们恢复生产至少需要8年。在这里我要通过电视台要大家吸取我的教训: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随意野外用火。”
永安法院法官张金忠、森林民警吴文光也在现场进行以案说法;大湖镇党委廖副书记请来永安电视台编导录制审判的全过程,要向永安市民进行防火宣传警示教育;该村村民近百人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