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下午,历时两年的华为前员工涉嫌窃密案一审判决:3名被告被认定有罪,刘宁、王志骏、秦学军分别被判处3年、3年和2年有期徒刑。“没有一个企业能容忍自己的技术成果白白流失。我们相信司法部门会秉公执法,还社会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12月15日,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华为副总载、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时,他一语道出了华为两年求索、矢志将维权进行到底的缘由。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一案因为关系到UT斯达康、华为两大企业的商业利益而备受关注,更有人说,案件的背后其实是两大企业商业利益之争。
前因后果
2002年8月,华为公司业务员发现黑龙江佳木斯某公司在生产SDH高新技术光传输设备,而华为才是这项技术专利的权利人华为立即报案。2002年11月,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等17人抓获。华为对外宣称,该技术是华为投资2.4亿元花了6年时间才研制开发成功的。
经公安部门调查,王志骏等三人原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SDH光传输高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该项商业秘密后,分别以出国读书等借口离开公司,汇集到上海成立另一家公司,并从华为挖走20多名技术人员。2002年10月,他们将这项技术卖给UT斯达康公司,准备分3年收取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此后不久,此3人成为UT斯达康公司杭州总部正式成员。
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各执一词
宋柳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UT斯达康有80%~90%都是小灵通业务,在3G时代来临后,小灵通这种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将受到致命打击,UT斯达康不得不考虑在其他领域谋求发展。因此,收购其他公司的技术就成为了一条捷径。”
“作为沪科公司的收购方,他们自然不愿意看到掌握了华为技术的这3名员工被绳之以法。”宋柳平介绍,在警方传讯期间,UT斯达康曾在杭州起诉几名员工犯有诈骗罪企图将员工滞留在杭州。另外,由于UT斯达康的总部在美国,美国大使馆也曾就此事分别向中国外交部、商务部、浙江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发函,意图从中斡旋。
宋柳平还说,“这是只是一件普通的前员工与所属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却在全国上下被吵得沸沸扬扬,被告者的家属也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舆论压力又一次威胁着司法部门的公正判决,这一切不得不让人怀疑有企业在背后进行操作。”
一审判决后,收购沪科公司的UT斯达康也首次打破沉默,老总吴鹰在记者招待会上称:“华为利用自己的规模和影响力,压制了知识分子的创业和创新,这是华为的悲哀。”他仍然质疑:“我们做了非常详尽的知识产权调查,包括原华为公司技术的最高主管在内的专家们,都并未发现我们从上海沪科公司受让的知识产权中有涉及侵犯华为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公诉机关提供被告有罪的鉴定报告与事实并不相符,同时宣称:因为该事件,UT斯达康董事会已经决定暂缓此前一项在深圳投资数亿元兴建研发基地的计划。对于未来这一案件的走向,吴鹰态度明确:“我们将继续支持和配合这3名员工的下一步法律行动。”
背后的较量
据了解,华为最初于2002年10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当沪科准备应诉时,华为忽然向警方报案,请求进行刑事侦查。
有业界人士认为,华为态度的转变,与UT斯达康收购沪科直接有关。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的价格,购入沪科光传输这部分的资产。UT斯达康志在成长为全方位的通信设备供应商,与华为的竞争不可避免。
据此,有人认为,这3名员工成为了两个企业竞争中的牺牲品。宋柳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3位前华为员工的确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是,这和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两码事,不能成为干预企业维权的理由。
他还说,在法理上,我们的行动无可厚非,3人对我们企业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已触犯了刑法。同时,我们的确有以儆效尤的意图。企业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研发出来的技术,别人却以低价无风险地进行购买并迅速制造产品,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残酷的打击。这种风气如果被助长,将没有企业敢花代价进行技术研发了。(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