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福建晋江市原财政局副局长李元宗因挪用公款300万元和受贿26615元,日前,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私营企业老板吴某(已另案处理)通过他人找到李元宗,要求其帮他贷款。李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吴某经营的泉州某石材公司及晋江某陶瓷厂向福建省华兴证券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由李元宗口头上以晋江市财政局属下的经济开发公司的名义为吴某的企业担保。款到后,吴某送给他“梅花”牌手表一只及一部摩托罗拉168型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6615元)。案发后,李元宗退出“梅花”牌手表及手机的折价款。
1995年8月初,李又应吴某的请求,以福建省华兴证券公司欲向晋江市财政局认购国库券为名,以晋江市财政局的名义向省华兴证券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然后李以晋江市财政局的名义要求华兴证券公司直接把300万元汇入吴某的石材公司账户,擅自将该款借给其使用。同年8月8日,吴某以公司的名义写了一张其收到晋江市财政局农财科向华兴证券公司借款300万元的便条给李,款到后,吴某又送给了李2万元。案发后,吴某的亲属为吴某退出人民币300万元,李元宗也退出收受的2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下达后,李元宗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