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原中国银行一副处长叶新民在为他人办理贷款过程中收受贿赂40万元,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4万元。
叶新民原系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在1994年至1995年间,叶新民利用经办中国银行外汇基建贷款计划的职务之便,先后通过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给江苏苏州鹏程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下达了美元贷款计划。随后,鹏程集团送给他第一笔“感谢费”15万元。同样在1994年至1995年间,鹏程集团又来人将10万元送到他家,后来在打麻将过程中将15万元给他。尽管叶新民认为他是收取“感谢费”,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新民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