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几年前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至今迟迟得不到执行,欠债方以种种理由欠债不还,甚至连以自己的产品抵债都不肯接受———
如此“知名企业”竟视法律为儿戏
吉林省长春市有一桩让人十分不解的怪事:
6年前,即1997年3月,长春市轻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远东公司(下称远东公司)与省内一家知名企业———长春拖拉机厂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远东公司供给长春拖拉机厂2000吨铸造生铁,总货款294万元,当年8月底双方结清货款。远东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而长春拖拉机厂却在给付部分货款后,对尚欠的167万余元迟迟不予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远东公司被迫于1998年3月向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开发区法院)起诉。
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半年后就下达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长春拖拉机厂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远东公司货款,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定给付远东公司167万余元及利息。长春拖拉机厂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然而,面对法院的判决,长春拖拉机厂却拒不执行。1998年11月13日,远东公司依法向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半个多月后,开发区法院向长春拖拉机厂下达了强制执行令。在这种情况下,长春拖拉机厂只给付了远东公司15台拖拉机,用来“以货抵债”,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由于履行数额与法院判决款项相差悬殊,开发区法院又于1999年2月10日对长春拖拉机厂库存的160台拖拉机予以查封。但是仅仅过了3天,又予以解封。
远东公司向开发区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正面答复。直到远东公司被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投诉后,开发区法院才答复远东公司说:“由于长春拖拉机厂是市政府的‘挂牌保护单位’,目前企业困难,并有大量下岗人员,为维护稳定,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开发区法院屡次说明长春拖拉机生产效益差,一时很难还清货款。这期间,在法院的协调下,远东公司提出由长春拖拉机厂按市场价格将其生产的拖拉机用以抵债。但不知为什么,长春拖拉机厂对这一合理要求也一口回绝。
据远东公司介绍说,长春拖拉机厂其实并不是没有执行能力,该厂一直在正常生产且对外销售产品。厂里的主要领导坐的都是高级轿车,而且在2002年该厂又将西厂区卖掉,获利七八千万元。尽管如此,拖拉机厂对远东公司的这笔欠债就是不还。远东公司迫于无奈,不得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实行“交叉执行”,该案又转到长春市二道河子区法院执行,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
为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执行而到处奔走呼号的远东公司,至今始终弄不明白两个问题:第一,一个堂堂的知名企业,为什么敢在几年间视法律为儿戏,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第二,法院面对人为原因出现的“执行难”怪事,总应该拿出个办法吧,总不能让此窘境长久地延续下去吧?被执行方一味声称自己有“经济困难”而欠债不还,那么已胜诉的远东公司几年拿不到本属于自己的钱,已陷于极端困难境地,又该如何对待?而拖拉机厂连拿出自己的产品用来抵债这一合理要求都不肯接受。如果对此听之任之,又何以谈得上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