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脱胎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在今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发达国家作为现代知识技术的主要发明者和重要的出口方,一直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框架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关系人们生计的医药化工产品、农用化工产品的知识产权的诉讼,申诉方几乎都是发达国家,而被告则几乎都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TRIPS)体现的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利益。
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贫穷,较高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提高它们维持人们健康(医药化工产品),甚至维持温饱(农用化工产品)的成本,因此大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印度在医药、化工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将给我们以启示。
印度在独立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90%以上印度制药业的市场份额和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为了培育民族医药业维护国民的健康,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性政策措施。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的第五节,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这鼓励了印度地方公司以发展自身流程继而进行批量药品生产的方式制造仿造药品,以便促进医药的进口替代。
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讨签署《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时候,印度的医药界人士就对TRIPS对印度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印度药品制造商协会(IDMA)1994年力言TRIPS协定将导致药品价格上涨5倍到20倍。印度政府对TRIPS协议也有一些保留,但它仍签署了这份协议,主要是权衡考虑作为1986—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的贸易各领域的全部协议计划,认为还是有利于印度利益的。与此同时,印度也意识到1970年的专利法必须根据TRIPS进行调整,由于当时议会休会,总统便颁布《1994年专利(修订)条例》,以临时适应TRIPS 的要求。1995年3月印度的临时适用的行政条例失效,但永久条例因议会被解散又没有建立起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失效造成了印度与发达国家的矛盾。由于加入TRIPS协议后印度政府在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调整上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印度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来重新立法,而另一方面却面对消费者、民族工业的强烈反对。最后印度政府因为没有及时调整国内政策而被欧美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判印度没有执行TRIPS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监督下,印度作出了调整。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能够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很多的:
1、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内的法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必须吻合。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确实是该国国内的事情,印度的国内专利法规之所以造成了贸易争议,主要是因为它的出发点在于限制专利的普遍保护,同时又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法律条文发生了矛盾。只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合规地制定与世贸组织一致的本国的法律、法规,具有限制性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方法,才可以不引起相应的麻烦。
2、对于中国的医药生产公司来讲,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利保护法规事实上仍然为它们提供了三种选择:通过生产自己发明的专利产品与外商进行竞争;生产许可证授权下的专利药品;制造没有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如人们所讲的所谓基本药品,即由化学成分(比如阿司匹林)而不是由品牌界定的药品。目前全球基本药品的销售达300亿美元左右,而且据印度药品生产厂商协会的研究(IDMA,1996)表明,截止到2005年世界十大药品中大部分的专利将期满终止,应该讲,制造基本药品具有较大的空间。据中国国内各种媒体的披露,今天药品价格在中国的高昂,并不是生产成本太高,而是各种中间费用过高,这些费用的收取者并没有拿人们是否支付得起医药费用当回事,从他们的行为人们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只能是,这些费用的收取者无非是拿大众利益作为牟取利润的借口,为什么不能将他们获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为专利费用进行支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