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翼翼 约定专门条款
金舟房地产公司在成都城南开发了一个楼盘。为了宣传这片楼房、促销商品房屋,他们与杰瑞设计室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金舟公司委托杰瑞设计室对金舟公司开发的“时代城”施工围墙进行设计。金舟公司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该合同的第六条中,专项约定:杰瑞设计室的设计方案不得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随后,金舟公司发现,他们的担心还是出现了,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并未成为保护自己的盾牌,未能使自己免责。因为,杰瑞公司的设计方案侵权了,金舟公司不得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控侵权 金舟忙找“证据”
外墙围起来了,广告画将围墙装饰一新。画面上,蓝天绿水,花红草青,一个温馨的家庭在新楼前尽享天伦之乐……
不到一个月,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将金舟公司告上法庭。诉状里称:金舟公司未经图片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在施工现场外墙做商业广告,借以促销商品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金舟公司在设置侵权广告原处发布道歉声明,赔偿损失6万元,并赔偿图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金舟公司不慌不乱,因为他们有与广告制作单位——杰瑞设计室的合约,其中已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在广告中不得构成对他人侵权。即便是侵权,也要由杰瑞设计室去负责。他们认为图片公司诉其侵权的围墙广告摄影作品系杰瑞设计室提供,该设计室应对其制作图片的来源和方法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图片公司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金舟公司还强烈要求法院追究杰瑞设计室的责任。
成都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将杰瑞设计室追加为共同被告。
维护权益 三方各有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图片公司在维护自己著作权和保护他人肖像权等方面做得非常到位。他们与几位摄影者签订了详尽的委托拍摄合同。该3幅摄影图片均来自图片公司的图片库中。3幅图片的作者还到北京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别声明图片公司委托他们拍摄图片,著作权由图片公司享有。
杰瑞设计室向金舟公司提供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中有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幅摄影图片,同时金舟公司在该设计方案中签字同意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那么,侵权责任就完全在杰瑞设计室吗?
该设计室为自己辩解:设计室不是侵权人,因为我们的作品最终是由金舟公司审查通过了的,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应是金舟公司。
法院判决 金舟有责任
成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图片公司委托他人拍摄图片,并约定著作权由图片公司享有,同时,举出了图片及底片,故应认定图片公司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杰瑞设计室在代理金舟公司设计、制作围墙景观广告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制作商业广告,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图片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了侵权,对此,设计室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金舟公司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同意设计室使用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为其作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未经图片公司的许可,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其行为侵犯了图片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对此,应承担其未尽充分审查义务的过失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金舟公司和杰瑞设计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北京那家图片公司两万元。同时,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中国知识产权报 何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