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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大同时代嘉园农贸市场业主大会通知(二)

发布时间:2006/7/10 17:54:28   游览人次:7315
    经业主委员会筹委会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6日晚7点30分在永安大同时代嘉园地下农贸市场召开业主大会。
    届时请各位业主准时亲临会场,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会的请用授权委托书委托亲属到会,以充分行使自已的权利。授权委托书请向各小组长领取。

 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3633830 13338238717   刘先生  电话:13799198786
            
                附(草案一):大同时代嘉园地下农贸市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时代嘉园地下农贸市场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用途:商业
    第二条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三条 应依法使用物业,不得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应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得影响、防碍其他业主依法使用物业。
    第五条 应爱护小区公共财产,自觉维护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并赔偿损失。
业主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条 对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或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 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爱护公共环境;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九条 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十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并应确保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小区道路畅通,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车辆;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禁止鸣喇叭;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三条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第十四条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不遵守公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二00六年  月  日起生效。
   
           附(草案二):《时代嘉园》地下农贸市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二00六年八月六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此项权利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七条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八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可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下列方式确定:
拥有一个摊位的业主投票权数为一票,拥有一间独立店面的业主投票权数为二票。
    第十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十)除本规则第四条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业主大会行使之外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25%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具体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业主大会于二00六年  月  日通过,并于当日生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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