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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经本区域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二00六年八月六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此项权利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涉及本区域物业管理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提议。
第七条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八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五)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一个代理人不得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委托。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可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投票权按下列方式确定:
拥有一个摊位的业主投票权数为一票,拥有一间独立店面的业主投票权数为二票。
第十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投票权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十)除本规则第四条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业主大会行使之外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25%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区域全体业主承担,具体筹集、管理、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按本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业主大会于二00六年 月 日通过,并于当日生效,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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