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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分档加价制度
发布时间:2004/11/11 作者:孙秀霞 游览人次:702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居民生活电价通知》的政策。此次居民电价调整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分档加价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节约,防止浪费,有效利用能源。
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以下按每千瓦时0.43元;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44元;月用电量在401千瓦以上按每千瓦时0.50元;对合表用户不实行累计加价,按每千瓦时0.44元。
此次电价调整自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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