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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7/5 9:07:13   游览人次:60714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27号)的通知,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79分。此次电价调整是为了解决随电价代征的政府资金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一是增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收取标准为:农业生产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83分、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88分;二是取消原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三是增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取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免征、趸售用电每千瓦时0.12分、其他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1分。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由原来的执行非居照明电价,统一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继续实行分档累进加价:月用电1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0.4463元/千瓦时;月用电151—400千瓦时部分0.4663元/千瓦时;月用电4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0.5663元/千瓦时;合表用户按0.4643元/千瓦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居民生活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1-10千伏、居民生活月用电量在151-400千瓦时的部分 35-110千伏、居民生活月用电量在401千瓦时以上部分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4463 0.4663 0.5663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单一制 0.6112 0.5962 0.5812        
两部制 0.5712 0.5562 0.5412     30 20
三、商业用电 单一制 0.8708 0.8558          
两部制 0.8308 0.8158       30 2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单一制 0.6658 0.6508 0.6358 0.6208 0.6058    
两部制 0.6258 0.6108 0.5958     30 20
五、大工业用电   0.5358 0.5208 0.5058 0.4908 30 20
其中:1、化肥生产用电   0.2398 0.2148     22 16
2、农药、煤炭生产用电   0.3628 0.3478     30 20
3、电石生产用电     0.2778 0.2628 0.2478 30 20
4、氯碱生产用电     0.4578 0.4428 0.4278 30 20
5、电解铝生产用电     0.3048 0.2998 0.2948 22 16
六、农业生产用电 0.200 0.196 0.1900        
七、趸售用电 0.435


注:
  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83分,其它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88分。
  4、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分,趸售用电每千瓦时0.12分。
  5、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对抗灾救灾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6、表中所列化肥、农药、煤炭、电石、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统一的分类用电价格。
  7、大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户、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
  8、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的,按表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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