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2 21:17:55 游览人次:4069
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月13日 发布人:admin 浏览人次:1001
永委〔2008〕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境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关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永委〔2006〕70号)和《关于促进永安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2005〕29号)中涉及优惠供地及土地出让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落户的工业企业,所需工业用地无论是以招拍挂方式或存量土地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起拍价或协议出让地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即每亩11.2万元(含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出让业务费)的标准,且须按规定在一年内足额缴交入库,不得以补助抵扣。
二、市级工业园区(包括尼葛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下同)和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与项目业主签订供地合同时,工业用地出让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即每亩11.2万元的标准,且项目的用地面积及投资强度均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为鼓励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实施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根据园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进入园区;各乡镇、街道是否承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结合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且在12个月以内(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下同)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6.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且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7.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且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8.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五)经过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出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完成投资进度的确认及其奖励,由市项目重点办及项目落地的园区或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市级工业园区内项目所缴交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按每亩11.2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上述工业用地供地标准,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在本通知前已签定的协议和合同的项目,供地价格以通知前的办法为准。
六、本优惠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已出台的土地出让标准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日
主题词:工业用地 出让标准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年1月13日 发布人:admin 浏览人次:1001
永委〔2008〕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境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关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永委〔2006〕70号)和《关于促进永安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2005〕29号)中涉及优惠供地及土地出让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落户的工业企业,所需工业用地无论是以招拍挂方式或存量土地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起拍价或协议出让地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即每亩11.2万元(含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征地管理费、出让业务费)的标准,且须按规定在一年内足额缴交入库,不得以补助抵扣。
二、市级工业园区(包括尼葛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埔岭汽车工业投资区,下同)和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与项目业主签订供地合同时,工业用地出让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即每亩11.2万元的标准,且项目的用地面积及投资强度均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为鼓励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实施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根据园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进入园区;各乡镇、街道是否承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结合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且在12个月以内(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日期起算,下同)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6.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且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7.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且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经确认后,每亩工业用地返还给园区8.2万元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完成投资总额40%时,兑现返还总额的60%;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返还总额剩余的40%。
(五)经过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出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完成投资进度的确认及其奖励,由市项目重点办及项目落地的园区或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市级工业园区内项目所缴交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款,按每亩11.2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上述工业用地供地标准,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在本通知前已签定的协议和合同的项目,供地价格以通知前的办法为准。
六、本优惠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已出台的土地出让标准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日
主题词:工业用地 出让标准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中共永安市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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