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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2 21:19:45   游览人次:3264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7月31日   发布人:gpc    浏览人次:2237 
 
 
 
 
 
 
 
永政文〔2006〕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我市县、乡、村道路明细表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持公路的完好、平整、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镇)、街道通村的村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使用。
(三)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养护和重大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本市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审批农村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和责任主体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1—2名专(兼)职路管员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养护站要做到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地点。
第九条  各村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班,由1名村干部、若干名养护工组成,负责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保养工作。
第十条  市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挂靠工程科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管养以市交通局为主体,乡(镇)、街道协助;乡道的管养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市政府按1﹕1比例进行资金补助;村道的管养以村为主体,市级仅对桥梁、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进行资金补助。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路基养护社会化,路面、桥梁等重要结构物养护专业化”。县道的桥梁、混凝土路面实行专业养护,由市交通局直接管理,路基实行社会招标养护,由乡(镇)、街道公路养护站按辖区负责实施,市里按养护实际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计量、支付养护费,不合格不予拨付。乡道、村道的桥梁及混凝土路面养护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及村按辖区配合,组织招聘专业队伍养护;乡道的路基及其余公路设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面向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承包养护;村道路基及其余公路设施养护由村负责,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村指定专人进行常年养护,经济条件差的村可采取季节性、阶段性进行养护,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投工投劳进行集中突击养护,由乡(镇)、街道养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养护人员要同乡镇和村签订养护责任状和质量管理合同及安全合同。各养护路线制作公路养护公示牌,便于接受监督。县道要求每3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乡道要求每4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村道原则要求5公里以下配备1名养护工,5-15公里配备2名养护工,15公里以上配备3名养护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按专项工程管理,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出现较大水毁及自然因素引起的塌方、滑坡等病害,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抢通、抢修,按专项工程进行计量支付养护费用,由市里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养护必须严格执行现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质量必须达到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要求,做到路面平整清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桥涵、挡墙等构造物完好,沿线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绿化协调。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每年十一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农村公路养护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竞赛活动,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比,并对养护好坏实行奖惩,促进养护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重点对通行政村以上公路进行养护,通自然村、林区及厂矿公路由行政村、受益单位负责养护,不纳入养护范围。纳入养护计划的全市农村公路县道176.584公里、乡道348.889公里、村道536.72公里,合计养护总里程1062.193公里(详见公路明细表)。
第二十条     养护经费预算
(一)日常养护经费预算
日常养护是指对公路的小修保养,包括路肩整理,边沟、涵洞疏通;保持路面整洁、平整,清除零星塌方(一处100立方米以下)、填补路基缺口(一处50立方米以下,不包括砌筑挡土墙)等工作内容,由养护工承担完成。
1、县道:按每3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养护工工资300-500元/月,县道每年需养护工工资35.32万元。
2、乡道:按每4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养护工工资250-400元/月,乡道每年需养护工工资41.87万元。
3、村道:按每5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养护工工资200-350元/月,村道每年需养护工工资45.08万元。
4、乡(镇)、街道公路养护站日常管理费及配套养护机具使用费(不包括购置费),每个站按每年3万元计算,13个站每年需42万元。
以上几项累计日常需养护资金164.27万元/年。
(二)专项养护工程资金预算
专项养护工程包括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当年发生的较大水毁及其他自然因素引起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采取专业化养护,实行专项工程管理。
1、危桥改造及维护资金100万元/年。
2、大、中修工程(包括水泥路面横缝、纵缝维修,路面修补、更换)资金预算100万元/年。
3、水毁及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病害维护费200万元/年。
4、年终公路普修资金预算30万元/年(包括公路沿线安全设施的修复和完善,公路两边的绿化等)。
以上几项累计需专项养护资金430万元/年。
综上全市每年共需养护资金594.27万元。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筹措。
建立专门养护基金,设立专户管理,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主要交通干道可采取向社会、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专项养护资金,专项工程单独进行考虑,资金来源及筹措:
(一)上级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30万元/年。
(二)市财政预算列支养护资金256.26万元/年(含专项养护资金230万元/年、县道日常养护资金35.32万元/年、乡道养护补助资金20.94万元/年,扣除上级补助资金30万元/年)。
(三)林业公路养护资金由永林股份公司、永安市林业局各出资100万元/年。
(四)乡(镇)、街道财政列支养护资金62.94万元/年(含乡道养护资金20.94万元/年,乡(镇)、街道公路养护站日常管理费42万元/年)。
(五)村自筹解决养护资金45.08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县道养护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交通局安排和管理,乡道养护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多方筹措设立公路养护基金,由村安排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于农村公路因灾害损毁的抢修资金,市财政单独列支,由公路养护单位提出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计划,报交通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养护资金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加强会计核算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财经法律。
(三)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采取“一级管一级”监督管理形式。
(四)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做好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养护资金来源,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公路乱堆、乱放行为,禁止公路两旁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等。严禁设置路障,严禁超限车辆通行。
第二十八条 杜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毁坏标志、交通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街道公路养护站协助路政管理,对本辖区公路路产、路权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和及时上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路法的有关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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