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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溪村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06/4/20 12:51:07   游览人次:10091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形成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自我服务局面,促进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村村民应当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二、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成为有觉悟、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积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做到:率先发展、率先致富、率先文明。
三、自觉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维护和珍惜本村荣誉。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遗弃、伤害老人、妇女和儿童,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村民邻里发生纠纷或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三天内进行调解,并力争作到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五、全体村民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荒废耕地,否则,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报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复耕费。
六、全体村民都要保护环境卫生。各户实行“门前三包”,积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实行定点倾倒垃圾,坚决杜绝垃圾乱倒的现象。鼓励并提倡村民绿化、美化庭院。
七、村民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设。禁止违章搭盖。禁止村民擅自在村内主要道路两侧、公共胡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
八、爱护山林,不盗砍、滥伐林木。凡偷砍林木者,没收盗伐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破坏幼林者,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0倍的树木;盗砍、偷挖笋竹者,按3倍的价值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注意用火安全,野外用火须报林业站审批,小孩失火由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与扑火。
九、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杜绝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不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十、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家长要带头并加强子女的安全教育,注意用火、用电安全。村民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十一、拥军优属,自觉参与军民共建。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有义务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
十二、爱护集体财产,不私拿和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上设置障碍,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
十三、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四、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积极支持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
十五、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要求写出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六、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七、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八、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九、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湖镇益溪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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